刑訴法第48條將“電子數據”納入到證據的範疇,對證據種類進行了更科學的劃分,給偵查工作也帶來了深遠的影響。對此,河北省大名縣人民檢察院王峰在《檢察日報》上發表文章《電子證據屬性決定取證方法和途徑》中指出:
  電子證據作為證據類型的一種,在對其取證時應遵循證據收集、審查、判斷的一般規則,同時其易於修改、毀損,專業性強的特點,又決定了取證、認證需採取不同於傳統證據的方法和原則。
  及時取證。電子數據具有高速流轉的特性,以及其虛擬性、可修改性、不穩定性等特性要求偵查人員在獲取相關案件信息後,應及時採取保護措施,並立即著手對現場進行處置。一旦錯過取證時機,犯罪嫌疑人可能將證據銷毀或者進行修改,嚴重的可能會誤導偵查方向,影響辦案。
  專業取證。電子證據的取證有較強的技術依賴性,取證過程必須專業,一方面取證人員必須掌握電子數據的特點和規律,具有計算機與網絡的知識和技能,另一方面要使用專門的技術工具,對電子證據加以固定。
  (侯建斌 編輯)
  (原標題:取證務必及時與專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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